上海出国留学

2024年1月10日08:20:43144

女儿因留学、择业等问题,与父母产生矛盾。在处理留学资金等问题时,女儿提出了希望分割与父母共有的房屋以获得折价款,导致一家人的矛盾进一步升级。对于共有房产的分割,法律规定了一些基本原则。在市场化经济条件下,共有的房产可以进行分割,但是否可以分割,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共有纠纷案件。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对于共有的房产是否可以分割析产,以及人民法院是否会支持,仍然需要根据具体案情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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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田今年25岁,是田先生夫妇的独女。她的爷爷和奶奶的旧房子在动迁后获得了一套位于宝山区的房产。当小田16岁时,这套房屋的登记权归田先生夫妇和小田三人共同所有。爷爷离世后,这套房子由奶奶独自居住至今。

2021年,小张因为留学和职业选择等问题与父母产生了分歧,开始独自在外租房生活。小张希望对共有的房产进行分割,但父母不同意出售或者购买小张在房产中的份额。同年7月,张先生夫妇和小张签署了一份《协议》,该协议规定在小张的奶奶过世后,父母和小张会共同出售上述房产,小张将会获得相应的房款分得。

小田向宝山法院提出了诉讼,要求分割房屋并支付折价款。起诉的原因是她急需资金用于留学和生活,而父母不愿提供资助。她曾建议将房屋共有部分出售或由父母购买其份额部分,但遭到了父母的拒绝。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田先生夫妇声称涉案房屋为三人共同所有,并表示自三人取得房屋产权以来,家庭关系未发生任何变化,且没有丧失共有基础或重大分割理由。另外,他们还指出近年来一直在帮助小田偿还债务并支付费用,总计超过50万元。除此之外,他们还积极联系留学学校以帮助小田,但小田因对学校排名等问题持不满态度而拒绝。目前夫妻二人也无力支付取得房屋后的折价款,因此他们不同意小田的诉求。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宝山法院审理后认定,本案房屋目前没有约定或法定情形下的分割情况。

原告和被告在本案中登记的房屋权利属于共同共有,他们之间的家庭关系也没有发生变化。因此,本案并不涉及共有基础丧失的情况。

小田以留学和生活等理由要求分割房屋,但并没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这一需求。即使这些理由是客观存在的,也并不足以成为进行共有物分割的重大理由。

最后,房屋的原产权人奶奶仍然居住在里面,原被告双方之间曾经约定等到奶奶“百年”后才会涉及房屋出售问题。双方当事人目前都表示无法支付对方的折价款,因此,房屋目前也不宜进行分割。

宝山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了原告小田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小田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法律上,共同共有房屋中发生矛盾并不是分割房屋的合理理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共有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诸法律途径解决矛盾,但并不直接导致房屋的分割。

与按份共有关系不同,共同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是建立在特殊的人身关系上,而不仅是基于简单的出资购买行为和出资份额。对于共同共有的财产,通常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的情况则属于例外。

此外,根据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必须遵守约定。如果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那么应当按照约定处理。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共同共有人只有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存在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才可以要求进行分割。

在这个案例中,首先,原被告曾经达成协议,家中的实际居住人奶奶去世后才开始考虑对房屋进行分割,但目前约定的分割条件尚未得到满足;其次,原被告家庭关系并未发生变化,他们对共同拥有的房屋仍然有权利;最后,小田提出的分割理由并不属于“重大理由”。

“共有的基础丧失”通常指的是社会或集体失去的共同基础或价值观。这种情况可能是由于经济、政治或文化变革等因素导致的。

共有的基础丧失指的是形成共同拥有基础关系的消失,比如离婚、家庭共同体的解体、遗产继承分割等情况。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也可能因为双方之间存在矛盾冲突或者未能共同居住生活而出现基础丧失。

在本案中,原告和被告取得房产后,房屋权利登记显示为共同共有。三人之间的家庭身份关系并没有改变,共同共有的特点表现在共有人之间没有明确划分份额,以避免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保护共有人之间依赖的特定关系及感情联系。

“重大理由”是指具有重要影响或重大意义的理由,通常与决策、行动或立场有关。

除了基本的共有财产分割情形外,另一个重要理由是“无约定或约定不明”。重大理由通常指的是如果不对共有物进行分割可能会对共有人的利益或共有财产造成重大影响。这种情况下分割就显得迫切和必要。例如,某人患有严重疾病需要分割共有财产以支付医疗费用,或者需要分割以维持基本生活开支。另外,如果有共有人损害、变卖、转移或挥霍共有财产等行为,不进行分割可能会损害其他共有人的财产利益。

即使存在约定不得分割共有财产的情况,但确实有重大理由成立的情况下,仍可对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分割。本案中,小田提出的留学支出、负债多、在外租房房租等情况并未达到重大理由的标准。

亲情不仅是与房屋共有的,更是与我们共有的重要宝藏。

慈孝之道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体现在“仁爱孝悌”之中。子女应当尊重和善待父母,尽心尽力赡养扶助,感恩父母长久的付出,体谅父母的不易。同时,更应当在成年后自立自强、对自己负责,实现自我价值。父母应当在子女的成长过程中注重教育和沟通的方式方法,尊重子女的自主性和独立性。父母的威严之中必有慈爱。

家庭和睦,万事兴旺。家庭成员之间应传承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人子,止于孝;为人父,止于慈”,共同努力打造和谐家庭关系,弘扬文明友善的核心价值观。

通讯员:胡明冬

记者:郭剑烽

来源: 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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