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官的职权
中国古代封建政体的突出特征之一是行政和司法合一。作为一县之长的县官,不仅掌管一县百姓的行政事务,还负责司法审判。尽管其职权与京宫和地方上级长官有所不同,但在不同时代,县官的职责基本上是相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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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县官责任重大,他们负责治理民众,倡导善行劝导义勇,打击奸恶惩治罪行,公正处理纠纷和平息叛乱,关心民生,秋冬时集中进行考核,向上级政府汇报当地的情况。
唐代政府规定县令要负责引导风化、审理冤狱、听取狱讼,并管理民田收授。县令每年冬季要举行乡饮酒礼,同时要管理经济事务、传递驿站消息、管理仓库,处理盗贼问题。任何专门负责的官员都需要向县令通报相关事务。
宋代的知县负责总理民政,教导农民耕作,公正地处理刑狱案件,如果有仁德之举或禁令,便要在辖区宣布执行。所有与户口、税赋、货物粮食、救济等相关的事务都由知县负责处理,还包括户籍登记和征收两项税款的管理。
明代官员在处理一县之政时,要求亲自努力履行养老、祭祀、选拔士子、推广法律、奖励善良行为、帮助贫困者、管理保甲、严格打击犯罪、处理监狱诉讼等职责。
清代知县是负责管理一个县的官员,担当起审理诉讼、帮助农民、救济贫困、铲除恶势力、推广教育等多项重要职责。他们要照料地方士绅、审理法律案件、关心养老事宜、组织宗教仪式等,几乎没有不包括在他们的工作范围内的。
观察以上五个朝代县官的职责,可以发现,县官的职权主要包括以下四项:
县官教化百姓是重要职责之一。历代封建统治者都非常重视对百姓进行封建伦理规范教育,教育百姓忠君爱国,孝敬父母,维护封建秩序。例如在清康熙时期颁布的《圣谕十六条》规定各乡设乡约所多处,每月朔(初一)望(十五)聚集士庶、宣讲圣谕,以引导民之向善。对于孝子顺孙、义夫节妇的表彰,也激励了百姓向善向上。可以说,历代县官的不断教化,对维护封建统治发挥了重要作用。
县官在封建社会是司法体系的一部分,负责审理各类案件。百姓若有冤情,需先前往州县衙门诉冤,并不能越级。历代规定,县官在第一审级对于命盗刑事案件必须亲自勘验、侦破、审理。对于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县官可以全权自理,但只能作出笞杖刑以下的刑罚。因此,县级衙门在封建社会实际上扮演着初级法院的角色,审理案件是县官最重要的职责之一,因此戏剧舞台上的县官形象通常被塑造成法官形象。
县官肩负着劝民农桑的责任,因为农业的兴衰直接关系着人民的生活、国家的财政收入和社会的安定。农业的发展状况也是衡量一个县官是否称职的重要标准。在过去的制度中,为了督促农民劳作,县官在立春前一天会将迎春牛安置在署前,然后在立春这天以红绿彩鞭打春牛,这就是所谓的打春仪式。此外,县官还会亲自扶犁耕地,象征着春耕的开始,并鼓励百姓一起出动,男耕女织,以确保衣食丰足。
在封建社会中,国家财政收入主要依靠征税和纳粮。县官要负责确保国家财政收入充足,为官吏俸禄和军队供应所需。因此,征收赋税和纳粮成为县官的重要任务之一,同时也是评价他们政绩的标准之一。
此外,还有户口登记、工程建设、教育发展等事务,都由县官负责管理。这也就是所谓“知县者,一县之事皆当知也,知弊,则必革弊、知利,则必兴利”,只有这样才能够“无愧于知县之职哉。”(原文引自《内乡通考·史惟一传记》)
二、县官的俸禄
中国古代官吏的俸禄主要是以土地、实物和钱币等形式发放的。随着时代的变迁和朝代的更替,俸禄的内容和形式也发生了变化。
从春秋末期到唐代,官吏的俸禄主要是以实物形式发放。在春秋时期,官吏的俸禄以斗为计量单位,发放粟米;到了战国时期,计量单位改为石。汉代开始规范官吏的俸禄,以斛为计量单位,每斛相当于120斤,共设有17级不同的俸禄级别。
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实施了行九品中正制,官员的俸禄由粟改为帛、粟和钱各占三分之一。
隋代和唐初的官吏俸禄制度重新确立,重新采用了以粟来计算俸禄,且一年分两次发放,使得俸禄的级别更加规范。而唐初也在基本上延续了隋代的制度,除了俸禄以外,还额外发放一定数量的俸料银,用以雇佣人员。
到了唐中期,官员的俸禄中,现金占的比例已经超过全部俸禄的50%,同时,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促使官员的俸禄不再以实物形式发放,而是转为货币。公元736年的唐玄宗开元二十四年,他改革了官员的俸禄制度,将俸禄统一规定为月俸的形式,并统一了官员俸禄的等级和发放方式。
宋代时,一般官吏除了以钱币为主要报酬外,每月还会得到2至5石的粮食。
明朝洪武十三年(1380年),朱元璋重定了文官和武官的俸禄制度,规定七品县官的俸禄为每年粮食100石(每石120斤),俸钱60贯。仅粮食一项每月相当于约600公斤按照现在的计量单位。
清代文官的薪水达到了最高180两,而七品知县每年只有45两。然而,由于薪酬相对较低,这些收入根本无法覆盖生活开销。因此,在雍正时期,全国推行了一项名为养廉金的制度,即在正常薪酬之外额外给予一定数量的银两。具体做法是在征收赋税时,多收取一定比例的火耗银,并上交发放给地方官员,以此鼓励他们保持廉洁的品行。因此,这项额外的薪酬被称为养廉金。根据清代同治《内乡通考》记载,县官的养廉金数量因县而异,每年在1000至1400两之间。根据上述内容重新创作的内容如下:清代文官的年俸最高可达180两,而七品知县每年只有45两。然而,由于薪酬偏低,这无法满足其生活开销。因此,在雍正时期,全国实行了养廉金制度,除了正常薪俸外还额外发放一定数量的银两。具体做法是在征税时多收取一定比例的火耗银,上交发放给地方官员,鼓励他们保持廉洁。县官的养廉金数额因县而异,每年在1000至1400两之间。
总之,尽管县官的俸禄有一定的规定,实际上他们的俸禄与个人品级、所在县的等级以及考核奖惩密切相关。有的县官会得到加级加衔,而有的则可能会遭到贬谪。就像今天一样,即使是同样的县官,他们的俸禄级别也是多种多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