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中,退货纠纷频发,消费者与经营者难以达成一致——
七日无理由退货政策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也需要注意到一些情况下此项政策不适用。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商家可能会拒绝受理退货要求,比如商品已经出现损坏、消费者未能提供购买凭证或原包装已经损坏的情况。此外,一些商品,如个人护理用品和食品等,基于健康和卫生考量,一旦拆封使用后就不再适用退货政策。因此,消费者在进行购物时,需要留意相关的退货政策以及商品的具体适用范围,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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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在网店购买了50余件盲盒“福袋”商品,总共花费了2万余元。后来,在线上“拆袋”后未收到货,韩某提出了“七日无理由退货”的申请。商家表示,韩某购买的商品属于“福袋”类商品,而且在商品详情介绍和下单购买的过程中都有明显的提示,“完成拆‘福袋’后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因此,根据活动规则,韩某已经完成了线上“拆袋”,不符合“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商家拒绝了韩某的要求后,韩某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了诉讼。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时,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需理由退货。但对于定制的、易腐的商品,以及在线下载或者拆封的数字化商品等特殊情况,退货的规定不适用。此外,一些根据商品性质并在购买时消费者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也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根据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庭长张连勇介绍,鉴于盲盒商品的特殊性质,商家已在商品销售页面对“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进行了明确提示,并且消费者在购买前已表明明确知晓。由于涉案商品已在线上“拆封”,其商品价值在消费者知晓的情况下已得到实现。因此,法院裁定要求盲盒经营者接受无理由退货将会对盲盒销售的常规状态产生不利影响。基于上述情况,法院判决驳回了韩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赵瑞罡介绍,自2018年建立以来,截至2023年12月31日,该法院已受理涉网络消费领域的案件总数为23792件。其中,“七日无理由退货”消费纠纷案件数量为679件,呈上升趋势。他指出,随着案件数量的增加,对于“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则适用范围引发了更多争议。例如,盲盒等新型商品是否可以被界定为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成为了争议的焦点。另外,一些经营者在销售页面标注“不支持七日无理由退货”,扩大了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适用范围。
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消费者有权因检查商品的必要而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只要不影响商品的完好状态。如果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理由拒绝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申请,人民法院将不支持这一做法。然而,实际操作中,经营者和消费者对于退货商品是否“完好”的问题很容易产生争议。一些经营者会以电子产品拆封、家具组装过、鞋盒破损等情况影响商品价值为由,拒绝消费者的“七日无理由退货”申请,从而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某公司在吕某购买了一件羽绒服后,因为涉案羽绒服的水洗标和扣子磨损、商品并非完好,拒绝了吕某提出的“七日无理由退货”申请。
“在判断退货商品是否完好这一待证事实时,经营者和消费者常常陷入举证僵局,应该如何处理?”法官介绍说,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吕某从收货到退货发出时间间隔仅17小时,因此涉案羽绒服被吕某长时间穿着或经过多次水洗而造成磨损的可能性较低。某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羽绒服存在的磨损问题是由吕某造成的,因此不应据此认定吕某退回的商品并非完好。法院判决支持原告退款退货的诉讼请求。
网络购物的特点使得消费者在购物前很难对商品有全面的了解,这容易导致冲动消费的出现。一些消费者在冲动购买商品后进行无理由退货甚至拒收商品,给经营者增加了额外成本;另一部分消费者在对商品不满意时却没有按照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退货退款方式,出现了试用后商品不保持完好就申请退货的滥用现象。甚至还有一些人会出于薅羊毛心态,比如试用后就退货退款或者恶意申请“仅退款”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经营者的利益,违背了“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的初衷。
赵瑞罡指出,“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的合理适用,旨在维护市场秩序的诚信和公平,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审理相关案件时坚持的基本裁判原则。因此,消费者在购物前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全面了解“七日无理由退货”政策及平台关于其适用条件的规定,依法理性维权。与此同时,也需诚信文明消费,不可滥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